第二十六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内含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》、《中方投资者名录 》、《外方投资者名录》、《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、《董事会成员、经理任职证明》、 《企业住所证明》等表格;
(二)合同、章程(设立外商独资企业,仅需提交章程);(三)审批机关的批复和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副本1;
(四)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;
(五)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及其他名称预先名称材料; (六)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(七)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,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;涉及后置许可的,应提交《承诺书》。
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(办事)机构设立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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