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十二条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内含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》、《投资者名录》、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、《董事会成员、经理、监事任职证明》、《企业住所证明》等表格;
(二)公司章程(提交打印件一份,由全体股东亲笔签字;有法人股东的,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);
(三)以货币方式出资的,提交《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》第二联;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,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,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(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,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);
(四)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及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;
(五)股东资格证明;
(六)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(七)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,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;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,应提交《承诺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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