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条 常驻代表机构聘用(包括新聘、变更、延期、补证、注销等)中国雇员应当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办理。
第十三条 申请雇员新聘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雇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;
(二)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;
(三)雇员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张。 第十四条 雇员延期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雇员登记申请表;
(二)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;
(三)雇员工作证。
第十五条 变更工作单位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雇员登记申请表;
第十六条 雇员注销登记的,应当提交雇员工作证。
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行政许可机构应当予以受理,并分别情况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:
(一)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核准登记,并核发完整、正确、有效的证件。
(二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填写《一次性告知记录》,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。
第十八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、延期和变更费为100元,办理注销登记不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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