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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集团登记管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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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条 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《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》;
(二)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;
(三)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(四)母公司(核心企业)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;
(五)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; (六)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(七)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第四十八条企业集团登记事项发生变化,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《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》;
(二)《企业集团登记证》;
(三)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(四)变更下列事项的,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、证件:
变更企业集团名称
1、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决议;
2、企业集团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。
变更成员企业
1、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;
2、母公司( 核心企业)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。
变更母公司(核心企业)名称
1、加盖母公司(核心企业)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
2、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。
变更母公司(核心企业)住所:加盖母公司(核心企业)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第四十九条 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一)《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》;
(二)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;
(三)《企业集团登记证》;
(四)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 第五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、证件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,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照。
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填写《一次性告知记录》,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。
依法做出核驳登记的,应及时将登记注册材料退还申请人,将核驳的原因及相关权力、投诉渠道等告知申请人。
第五十一条 企业集团设立、变更登记不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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