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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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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四条 申请全民、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(一)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内含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》、《投资者名录》、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、《企业住所证明》等表格); (二)组织章程; (三)上级主办单位(投资者)的合法资格证明; (四)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。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的,提交《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》第二联。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,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,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。 (五)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及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以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; (六)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(七)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,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; (八)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,应提交《承诺书》。
第六十五条 申请全民、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(一)《企业变更(改制)登记申请书》内含《企业变更(改制)登记申请表》、《投资者名录》、《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、《企业住所证明》等表格; (二)《指定(委托)书》; (三)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正、副本; (四)变更下列事项的,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、证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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