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办法》、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对本市各类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管理。
第一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管理
第二节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行政许可管理
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第四节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
第五节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
第六节 公司登记管理
第七节 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
第八节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
第九节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
第十节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
第十一节 广告企业登记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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